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有關規定:
1.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退休金。
2.退休人員服刑期滿后可以領取退休金。
3.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與退休金捆綁的各種補貼也不可以在服刑期間領取,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
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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